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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5-05-25 18: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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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蹲一个懂行的,求解答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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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5 18:21:18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拥有所有权,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有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家具、电子设备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法规。

2. 安全完整: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效益优先: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4. 分级负责:明确各级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职责。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与分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确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 房屋及构筑物;

- 专用设备(如医疗设备、科研仪器);

- 通用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

- 文物和陈列品;

- 图书、档案;

- 家具、用具及其他类固定资产。

第五条 根据用途不同,固定资产可划分为生产性固定资产和服务性固定资产两大类。同时,可根据价值大小进一步细分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取得与验收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包括购建、捐赠接收、调拨转入等。无论何种方式取得,均需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验收。

第七条 购置固定资产时,应编制采购计划,严格履行审批流程,选择合格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付款。

第八条 验收工作由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实施,重点检查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和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入库保管。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制度,详细记录每项固定资产的信息,包括名称、型号、数量、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

第十条 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责任制,明确各使用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定期开展清查盘点,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保养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于需要大修的重大项目,应提前申报预算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定期组织培训活动,增强员工对固定资产管理和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资产管理文化氛围。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报废、转让、出租等方式。任何处置行为都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策,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报废固定资产须经技术鉴定确认已无修复价值且达到法定年限后方可申请报废。报废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转让或出租固定资产时,应当评估其市场价值,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交易,所得收益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机制

第十六条 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个人或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单位领导层所有。若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条款,则另行修订补充说明。

第十九条 各下属机构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违背本办法的基本精神。

以上即为《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请全体工作人员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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