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升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管理,保障村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肃州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肃州区范围内所有村卫生室及其工作人员。村卫生室是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服务以及健康教育等任务。
二、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
1. 设置标准: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立一个村卫生室,确需合并或调整的,应经区卫生健康局批准。
2. 人员配备:村卫生室至少应配备一名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乡村医生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并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3. 设施设备:村卫生室应具备开展基本诊疗活动所需的必要设备和药品,确保能够满足日常工作的需要。
三、服务内容与质量控制
1. 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慢性病管理和随访;急救处理等。
2. 公共卫生服务:负责辖区内居民健康档案建立与维护;儿童免疫规划接种;老年人健康管理;传染病防控等工作。
3. 质量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确保服务质量安全可靠。
四、财务管理与物资管理
1. 财务公开透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2. 物资采购流程:所有药品耗材均需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并做好入库登记工作,严禁私自购买或变相销售非正规产品。
五、监督管理机制
1. 日常巡查:由乡镇卫生院对所辖区域内各村卫生室进行定期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 年度考核:每年度末组织专家团队对各村卫生室进行全面评估打分,作为奖惩依据之一。
3. 群众反馈渠道:开通投诉举报热线电话,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共同促进事业发展。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肃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所有。如有未尽事宜,请参照最新颁布的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通过上述措施的有效落实,相信可以有效改善我区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让我们携手努力,为建设更加美好的新农村而不懈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