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科协是由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国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科协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科技工作者,坚持科学发展观,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培养科技人才,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科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五条 理事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负责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科协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科协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科协章程,愿意参加科协活动,并具备一定专业水平的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请加入科协。
第八条 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对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九条 会员应遵守科协章程,执行科协的决议,完成科协交办的任务,维护科协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十条 科协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以及合法经营收入等。
第十一条 科协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十二条 科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会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属于全国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以上即为科协章程的基本内容,旨在确保科协工作的规范化和有序化,更好地服务于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各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