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推动事业单位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泰安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本办法以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效能为核心目标,坚持公平公正、客观透明的原则,注重结果导向与过程监督相结合,确保考核工作能够真实反映事业单位的工作成效和服务水平。同时,通过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激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考核对象与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文化、科技等领域内的事业单位。考核内容涵盖单位整体运行情况以及个人履职表现等多个方面。
三、考核指标体系
为确保考核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该体系由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部分组成:
- 定量指标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完成率、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结果等;
- 定性指标则侧重于对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等方面的评价。
四、考核实施流程
1. 前期准备:各事业单位需按照要求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并明确目标任务;
2. 过程跟踪: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综合评定:年终时结合平时记录和个人述职报告,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后给出最终评分;
4. 结果反馈: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和个人通报考核成绩及相关建议。
五、奖惩措施
对于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而对于表现较差者,则采取相应整改措施直至达到标准为止。此外,还将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可适时调整完善。希望广大干部职工能够积极响应号召,共同努力营造更加和谐高效的工作环境!
以上就是关于《泰安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具体说明,请大家务必认真遵守并积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让我们携手共进,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以上内容旨在传达积极正面的信息,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