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对受贿罪是如何规定的】《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对我国刑法进行了多项重要修改,其中对受贿罪的规定也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此次修改在惩治腐败、强化司法实践操作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法律条文出发,结合实际案例与司法解释,对《刑法修正案(九)》中受贿罪的相关规定进行总结。
一、受贿罪的法律条文变化
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受贿罪主要依据《刑法》第385条和第386条的规定。修正案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以及相关行为的认定进行了细化,尤其强调了“数额+情节”的综合量刑原则,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公正性。
原法律规定 | 修正案(九)后的规定 |
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同时明确“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加重情节。 |
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和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和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新增“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量刑档次。 |
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2.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且意图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3. 客观方面: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索取他人财物;
-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4. 客体: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三、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细化,引入了“数额+情节”的综合量刑模式,提高了司法实践中对受贿行为的惩处力度。
数额范围 | 情节严重程度 | 量刑幅度 |
数额较大(如3万元以上) | 情节较轻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如10万元以上) | 情节较重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如100万元以上) | 情节特别严重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此外,若存在以下情形,即使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多次受贿;
- 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四、司法实践中的变化
1. 打击“权钱交易”更加精准
修正案强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节,有助于区分正常的人情往来与受贿行为,防止误判。
2. 强化对“隐性受贿”的认定
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房产、股票,或通过“干股”“期权”等方式变相受贿,均可能被认定为受贿行为。
3. 加大惩处力度
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受贿行为,最高可判处死刑,体现了“严惩腐败”的立法导向。
五、结语
《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的规定进行了系统性的完善,不仅明确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还细化了量刑标准,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与公正性。这一修改对于遏制腐败现象、维护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具有重要意义。未来,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受贿罪的认定与量刑也将更加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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