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协会章程】为规范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协会的组织与运作,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协会性质】
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区域性律师自律性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接受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指导,同时接受丰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宗旨】
本会以“服务、监督、协调、维权”为宗旨,致力于推动律师行业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提升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素养,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业务范围】
本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培训、学术交流和经验分享;
(二)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律师执业管理相关工作;
(三)依法维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四)协调律师与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等之间的关系;
(五)承办上级律师协会交办的任务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四条【会员构成】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并在本地区执业的律师;单位会员为依法设立并具备一定规模的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会员权利与义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本会理事、监事等职务;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资源。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律师职业形象和行业声誉;
(四)依法依规执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组织机构】
本会设理事会、监事会及秘书处。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及秘书处的工作;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第七条【章程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报北京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八条【生效日期】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协会理事会所有。
本章程旨在为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协会的运行提供制度保障,确保其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区域法治建设与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