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行政印章管理办法-(宁波大学人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大学行政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际情况,宁波大学人事处制定了《宁波大学行政印章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明确印章的使用权限、审批流程、保管责任及相关管理要求,以保障学校行政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大学校内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及下属机构在日常工作中涉及行政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凡涉及学校公章、部门章、专用章等各类行政印章的使用,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一、印章的种类与适用范围
宁波大学行政印章主要包括:学校公章、人事处公章、学院(部)公章、职能部门专用章等。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由人事处统一规定,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变更印章的使用权限。
二、印章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使用行政印章前,需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并按照规定流程提交至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对于重要文件、合同、证明材料等涉及学校利益的事项,须经分管校领导或人事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加盖印章。严禁未经审批擅自用印。
三、印章的保管与使用责任
行政印章实行专人负责制,由人事处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印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印章,防止丢失、被盗或被滥用。如发现印章遗失或异常使用,应立即报告人事处,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四、印章的停用与销毁
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停用或更换印章时,应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人事处审核后办理停用手续。停用印章应按规定进行封存或销毁,严禁私自留存或继续使用。
五、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伪造、变造行政印章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宁波大学人事处作为行政印章管理的主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印章使用的监督与指导,确保学校各项行政事务依法依规、安全高效地运行。希望全校各单位高度重视印章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