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财综字[1997]1】为规范残疾人证件管理,保障残疾人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残疾人证工本费的收取事宜作出如下通知:
一、本通知所指的“残疾人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发放的法定证件,用于确认持证人残疾类别及等级,是其享受相关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凭证。
二、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自即日起,各地在办理残疾人证时,可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一定的工本费用。该费用主要用于证件制作、信息录入、系统维护等必要支出,确保残疾人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工本费标准应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民政、残联等部门共同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公开透明,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收费,严禁以任何名义乱收费。
四、各级残联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证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