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天津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租赁市场秩序,优化税收环境,促进住房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市实际情况,现就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政策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以个人名义出租自有住房或非住宅用房的纳税人。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铺、办公用房等各类房产。
二、税收优惠政策调整
1. 租金收入计税方式优化
对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5000元的个人出租房屋,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式申报,税率由原3%调整为2%,进一步减轻个体租户负担。
2. 免税额度提升
个人年度租金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鼓励长期稳定租赁关系。
3. 发票开具便利化
鼓励房东通过税务平台开具电子发票,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确保交易透明。
三、申报与管理要求
1. 所有个人出租房屋应依法进行备案登记,如实申报租金收入及纳税情况。
2. 税务机关将加强数据比对与动态监管,对未按规定申报的纳税人依法追缴税款并予以处罚。
3. 鼓励通过正规平台进行房屋租赁,提升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和保障性。
四、其他事项
本次政策调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政策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相关部门将协同推进政策落实,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有效落地。
特此公告。
天津市税务局
2025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