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的管理,提升科研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效性,确保科研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高质量成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科技部等有关部门的政策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长春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科研项目的立项、执行、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管理及经费使用等全过程管理。涵盖纵向科研项目(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省部级科研项目等)和横向科研项目(如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项目等),以及校级科研项目。
在项目立项阶段,各学院、科研机构应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和科研方向,组织申报单位认真撰写项目申请书,明确研究目标、技术路线、预期成果及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并承诺严格按照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学校将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择优推荐或直接立项。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所在学院和科研管理部门汇报进展情况,按时提交中期报告。对于涉及多单位协作的项目,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科研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开展项目检查,对进展缓慢或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可调整项目内容或终止项目。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整理研究成果,撰写结题报告,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学校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正式结题。对于取得重要成果的项目,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更高层次的科研项目。
在经费管理方面,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合理安排资金使用,确保经费使用合规、高效。学校财务部门将配合科研管理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此外,学校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支持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对于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学校将积极协助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或推动技术转让。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各学院、科研机构应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本办法,共同推动我校科研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