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职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提升社区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辖区内所有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网格员等。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同时兼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章 薪酬构成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贴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 基本工资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年限确定,并定期调整以适应物价变化和社会发展需求。
第七条 绩效奖金根据个人工作表现和所在社区整体业绩考核结果发放,鼓励优秀表现者脱颖而出。
第八条 津贴补贴包括交通补助、通讯费补助等项目,用于弥补实际工作中产生的额外开销。
第三章 考核与晋升
第九条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通过日常考勤记录、群众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综合评定员工表现。
第十条 对于表现突出且符合晋升条件的社区工作者,应当优先考虑其职务晋升或薪资上调事宜。
第四章 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公开透明地公布每位社区工作者的基本信息及其对应的薪酬标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在此期间可根据执行情况作出适当修改完善。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当地人民政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