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尊重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宣传殡葬政策法规,引导群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殡葬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省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殡葬设施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设施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 新建城市应当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已建成的城市应当合理布局现有殡葬设施,逐步完善功能。
第十二条 农村地区应当因地制宜地发展公益性骨灰堂或者集中安葬点。
第十三条 殡葬设施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殡仪馆、火化场等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接受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章 殡葬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提供殡葬服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强制交易或者捆绑销售。
第十六条 殡葬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禁止在非指定场所开展遗体运输、存放等活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经营性公墓。
第十九条 对少数民族传统丧葬习俗给予尊重,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允许其按照传统方式进行安葬。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照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概述。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推动形成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