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公共建筑、桥梁隧道、城市道路、供水排水设施等项目。
二、验收条件
1. 工程已按设计图纸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部完工。
2. 各项技术资料齐全且真实有效。
3. 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完整。
4.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提交了完整的施工记录和技术资料。
5. 监理单位出具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 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进行了确认。
7. 环境保护、节能、消防等相关专项验收已经完成并获得批准。
三、验收程序
1. 由建设单位组织成立验收小组,成员应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代表。
2. 验收小组按照既定程序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工程实际完成情况与设计图纸的一致性。
3. 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第三方检测。
4. 审核各项技术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5. 根据检查结果形成验收意见书,所有参与方签字确认。
6. 对于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需限期整改到位后再重新组织验收。
四、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开展巡查抽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完善的地方,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建议。
以上就是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具体内容介绍,希望各有关单位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共同促进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