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村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由县政府选派或聘用,具备一定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致力于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的技术人员。他们将先进的科学技术引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的主要任务包括开展农业科技推广与应用、提供技术咨询与培训、参与农业项目策划与实施、协助解决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问题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设立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负责辖区内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确保科技特派员能够顺利开展工作。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可根据工作表现和个人意愿续聘。聘任程序包括个人申请、资格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任命等环节。
第三章 聘用条件与职责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农业科技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2. 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水平的实际工作经验;
3. 身体健康,能胜任下乡服务工作;
4.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深入基层,了解掌握当地农业产业发展状况和技术需求;
2. 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农民科技素质;
3. 引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4. 协助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
5. 参与编制和实施各类农业发展规划及项目方案;
6. 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和成效。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九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包括交通补贴、通讯补助、办公经费以及必要的装备购置费用等。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为科技特派员创造良好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并协调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科技特派员工作,通过捐赠、资助等形式给予资金支持或者物资援助。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科技特派员绩效评价机制,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技特派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价结果作为续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于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科技特派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解聘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通过上述管理办法的实施,我们期望能够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科技特派员队伍,为全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助力实现全面小康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