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全省科技创新体系,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及专业化服务的机构。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范围内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完善的管理体系、专业的服务团队以及良好的孵化环境,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助力其快速成长。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成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机构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基础设施;
(三)具备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
(四)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在孵企业的数量及质量是衡量孵化器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申请单位至少应有10家以上在孵企业,并且这些企业在技术领域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发展潜力。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主体创办孵化器,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创新创业活动中来。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七条 孵化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同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 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孵化器的资金投入力度,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对孵化器进行考核评价,对于表现优异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于不符合标准者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资格。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减免部分税费、优先安排项目资金等措施。
第十一条 加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交流合作,借鉴先进经验做法,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鼓励孵化器之间形成联盟组织,共同探讨行业发展新思路。
第十二条 注重人才培养引进工作,打造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化人才队伍,为孵化器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日常监管任务。
第十四条 设立举报投诉渠道,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隐患。
第十五条 定期发布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开透明地展示孵化器的工作成果及其社会效益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改时,则由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黑龙江省致力于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希望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框架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从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